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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防控手段再升级!云南省列出15条禁止

  内容提要
  自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对运输生猪的车辆做了严格限制后,11月1日,云南省发布《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列出15条禁止。紧接着11月2日,国家邮政局也发布通知,一律不得收寄活猪和未经检疫、未制熟猪肉制品等。11月3日非洲猪瘟疫情于山西省再次出现。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11月3日发布,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西凌井乡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
  11月3日12时,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西凌井乡一养殖户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47头,发病25头,死亡7头。

非洲猪瘟防控手段再升级!云南省列出15条禁止

  自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对运输生猪的车辆做了严格限制后,11月1日,云南省发布《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列出15条禁止。紧接着11月2日,国家邮政局也发布通知,一律不得收寄活猪和未经检疫、未制熟猪肉制品等。
  《79号公告》中规定: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并且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
  更多相关内容:最严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公告出台!双汇火腿“染上”非洲猪瘟?中央要求各地坚决阻断疫情传播

非洲猪瘟防控手段再升级!云南省列出15条禁止

  11月1日,云南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其中列出了15项禁令。
  1、禁止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2、禁止用餐厨剩余物和泔水喂猪。
  3、禁止车辆、人员等未经消毒进出养殖场、屠宰场。
  4、禁止宰杀、加工、出售、食用病死猪。
  5、禁止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和佩戴标识的生猪。
  6、禁止未经报告擅自处理病死猪。
  7、禁止擅自开办生猪交易市场。
  8、禁止通过网络买卖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9、禁止养殖户将异地生猪作为本地生猪申报检疫。
  10、禁止未经批准引进种猪。
  11、禁止省内生猪调出和省外生猪调入。
  12、禁止跨州市调运生猪或发生疫情州市未经高温处理生猪产品调出。
  13、禁止疫区县生猪进出及生猪产品调出。
  14、禁止携带或者运输非洲猪瘟疫情国家的生猪、猪肉及其制品出入境。
  15、禁止擅自传播未经证实发布的疫情信息。
  11月2日,国家邮政局则发布《国家邮政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寄递渠道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非洲猪瘟防控手段再升级!云南省列出15条禁止

  通知中规定: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寄递安全管理“三项制度”,一律不得收寄活猪和未经检疫、未制熟猪肉制品。
  要重点加强已发生疫情省份寄递渠道疫情风险的安全防范,实施寄递物品临时管控措施,严禁收寄任何猪肉类寄递物品,督促企业凡发现内件标注为猪肉或猪肉制品的可疑包裹,一律不得继续发运或投递,立即扣留并及时报告,同时做好对相关运输工具的消毒处理。
  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与农村农业、公安、市场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坚持信息共享,联防联控,重点配合海关部门加强对进口邮件、快件的安全检查,严防境外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生猪及其产品通过寄递渠道进境。
  各部门相继发布文件,对非洲猪瘟防控越来越严格,不知能否就此控制疫情肆虐?你怎么看?
  【关键字】:非洲猪瘟 防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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