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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谨防朝鲜非洲猪瘟传入!官方发布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获贷款贴息支持!

  海关总署发布谨防朝鲜非洲猪瘟传入警示
  
  2019年5月30日,朝鲜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近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海关总署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警示通报。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加大对来自朝鲜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海关总署:谨防朝鲜非洲猪瘟传入!官方发布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获贷款贴息支持!


  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获贷款贴息支持
  
  6月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谨防朝鲜非洲猪瘟传入!官方发布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获贷款贴息支持!

  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不得作强制命令,不得干涉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正常业务调查评审等工作。
  
  二、给予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此外,地方财政还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备案申请、兑现贴息、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流程,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审核程序,准确测算贴息金额。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贴息办法,及时通知相关养殖场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并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进行复核。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二是加强公开公示,保障资金安全。贴息测算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要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是及时拨付资金,保护农民利益。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监管局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监管局备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本文转自【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如有版权问题,敬请联系wx@fishfirst.cn

  
  【关键字】:非洲猪瘟  朝鲜  贷款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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